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贮气瓶*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筒体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筒体严重变形的。
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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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性维修铭牌。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