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报废”两字,字体较小为 25mm×25mm;报废年、月;维修单位名称;检验员签章。
为加强灭火器保养、管理工作,确保火灾发生后每一个灭火器都能确实有效的用于灭火,在**时间扑灭初期火灾,减少人员伤亡、物资损失。由各管理处保安队负责。灭火器在运输和存放中,应避免倒放、雨淋、曝晒、强辐射和接触腐蚀性物质。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灭火器筒体。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 2.2.5 款的规定。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