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 3 所示。
6.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储气瓶的**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 GB8109-2005中 6.10.4的要求。
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b) 5.4、5.5 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储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储气瓶作报废处理。
6.5.4 用于储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