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9.3 维修能力检验
9.3.1 维修能力检验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组织抽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维修能力检验:
a)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 维修企业厂址变更时;
c) 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d) 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e) 正常维修满一年时;
f) 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9.3.3 维修能力检验的样本在经灭火器维修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为 7具。
9.3.4 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 5 的规定进行。
9.3.5 维修能力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检查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 Ac,则判维修能力检验为合格;
b) 当各检查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 Re 时,则判维修能力检查为不合格。
9.4 不合格分类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储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8.5 操作机构检查
8.5.1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7.10.1 的方法进行。
8.5.2 操作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 7.10.2 的方法进行。
8.6 20℃喷射性能检查
按 GB4351.1-2005中 7.1或 GB8109-2005中 7.1 的方法进行。
8.7 灭火剂质量检查
按相关灭火剂国家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
8.8 手提式灭火器振动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5的方法进行。
8.9 灭火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2、7.3 或GB8109-2005中7.2、7.3 的方法进行。
8.10 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按 GB4351.1-2005中 7.16.2 的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