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性维修铭牌。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报废”两字,字体较小为 25mm×25mm;报废年、月;维修单位名称;检验员签章。
为加强灭火器保养、管理工作,确保火灾发生后每一个灭火器都能确实有效的用于灭火,在**时间扑灭初期火灾,减少人员伤亡、物资损失。由各管理处保安队负责。灭火器在运输和存放中,应避免倒放、雨淋、曝晒、强辐射和接触腐蚀性物质。